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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依据《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专项基金管理 办法》制定。
第二条 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总会”)设 立的“专项子基金”,是指捐赠人或发起人按照本会宗旨,以支持和 开展敦煌石窟保护、研究、弘扬公益事业为目的,在中国敦煌石窟保 护研究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,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,按照捐赠人或 发起人的意愿,专款专用,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。
第三条 本专项基金的名称为:“敦煌⦁华人传承专项基金”
第四条 “敦煌·华人传承专项基金”发起人为:王海先生;发起 单位为:拓朴华人家族传承基金、捐赠家族等共同发起;专项基金的 来源为:上述发起单位以及个人的专项捐赠资金。
第五条 “敦煌·华人传承专项基金”设立理事会(管委会)负责 专项基金的管理。
第六条 “敦煌·华人传承专项基金”主要用于以下目的:
敦煌研究院和莫高窟在全球华人中的推广和传承;敦煌研究院和莫高窟在全球青少年中的人才培养和交流;敦煌研究院和莫高窟的在数字化方面的保护和传承;敦煌研究院和莫高窟在文化、艺术方面的全球交流和传承;在敦煌研究院和莫高窟针对全球华人建立文化传承基地;以及每年经专项基金理事会(管委会)批准的专项项目。
第七条 “敦煌·华人传承专项基金”(以下简称“专项基金”) 的所有捐款,必须汇入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指定的专项基金 基本账户,由总会设专项财务科目,统一管理,由“敦煌⦁华人传承专 项基金”专人监管专项财务科目,并进行专项审计。实现专款专用。
第八条 专项基金设立程序 (一)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(见附件); (二)申请材料经本会办公室初步审查后,报秘书长审核同意,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立项。 (三)专项基金立项通过后,本会与申请人签订《专项基金捐赠协议书》。协议签订后,发起人或捐赠人应及时将捐款汇入本会指定账户。(四)捐赠资金到账后,专项基金正式成立。
第九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,总会应履行以下义务:(一)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捐赠专用收据;办理捐赠
单位退税证明;(二)总会和专项基金向捐款 100 万元以上(含 100 万元)人民 币或等额外币的捐赠人颁发捐赠纪念牌及捐赠纪念品;(三)对捐款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的,可根据协议书 相关要求,与捐款方共同举行捐赠仪式或基金的设立启动仪式,邀请 媒体宣传报道;(四)严格遵守协议书的各项条款,为理事会(管委会)的工作 提供方便和支持;(五)项目立项与执行、验收过程,应严格遵守总会《项目管理 办法》的规定。
第十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,可依法享有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规 定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的优惠政策。
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一经设立,可成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理事会 (管委会)。理事会(管委会)应由总会和捐赠人(包括发起人)共同派员组成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(管委会)成员由 5 人组成,设管委会主任 1人,委员 4 人。首任管委会主任:王海先生。委员成员由总会 2 人, 捐赠方 3 人组成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(管委会)可根据需要设置非常设性的工作办 公室,在理事会(管委会)的领导下,设专人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事 务、项目推进、财务管理、宣传推广和筹资联络工作。专项基金常设 人员向理事会(管委会)直接汇报。
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(管委会)的主要职责:(一)制定专项基金的总章程;(二)召开理事会(管委会),决定专项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向;(三)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的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; (四)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; (五)其它需要理事会(管委会)决定的事项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(管委会)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 次,会议由理 事会(管委会)日常专人负责召集,须有 2/3 以上理事会(管委会) 成员出席才能召开,需有 2/3 理事会(管委会)成员同意才能形成决 议,决议不得违背本会宗旨和协议书的各项条款要求。
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预算支出由理事会(管委会)编制年度预算方案、提出项目建议书和项目预算报告等文件,报理事会(管委会) 审核并送基金会批准、备案。
第十七条 用于专项基金日常管理的费用支出需由专项基金理 事会(管委会)主任签字,报本会秘书长审批,但支出比例必须符合 国家颁布的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,专项基金会设立专人负责制,在不 超过日常管理费用的基础之上,有权招聘项目专员、财务专员等负责 专项基金会日常事务。
第十八条 由专项基金资助的项目经基金理事会(管委会)确定 后,其具体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工作由专项基金理事会(管委会)负责, 非发起人捐赠方根据相关协议书规定不介入项目的具体实施。项目费 用由本会账户支出,本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已经通过专项基金理事 会(管委会)批准的请款和用款。理事会(管委会)须在项目实施过 程中,随时向本会和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进行项目披露;在项 目执行完毕时,向本会和捐赠人提交专项基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决 算、项目验收、评估报告和信息披露。
第十九条 每半年度终了前 15 个工作日内,理事会(管委会) 向本会报送财务报表,包括资产负债表、收支情况表及其相关报表附 表、附注和其它要求的管理统计报表等。
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不得擅自以自身名义或本会名义对外单独 签约或搞活动宣传,不得擅自采取有偿拍卖形式进行劝募。凡对外募 捐的各项活动,需向本会报备,获得同意后可开展。
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必须严格遵照本会《项目管理办法》执行项目,并严格项目披露制度,做到项目执行的“公开、公正、合理和透明”。
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专项基金资助条件的对象都可向本会专项 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基金资助。本会或专项基金理事会(管委会)也可依据协议书,根据社会需 要,确定资助项目,并组织实施。
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符合本会的宗旨和使命;
(二)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捐赠协议;
(三)符合专项基金理事会(管委会)的年度项目和决议;
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专项 基金按年度资助支出的 10%提取管理成本,用于本会的项目执行费用 和行政开支。管理成本可从基金中直接提取,也可由捐赠人另行捐赠。与捐赠 人签署捐赠协议的,其管理成本的提取依据捐赠协议中的约定。
第二十五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,理事会(管委会)本着“安全、合法、有效”的原则,可按协议书规定通过银行或其它合法途径对专 项基金进行增值管理,提高基金收益。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(管委会)可根据本会的要求,邀请资信良 好且具备民政部认可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 行审计。
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在完成使命或遇特殊情况,需要终止时, 需经理事会(管委会)会议通过,报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。“专 项基金”终止后由本会和理事会(管委会)依法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 该“专项基金”进行清算。清算由具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 告。
第二十八条 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专项基金最低存量每年不足 50 万元人民币的,本会将启动专项基金终止程序,并按协议书规定一年 内终止。
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由理事会(管委会) 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,经本会批准后处理;没有明确指向的,按 国家有关规定,交由本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。
第三十条 严禁基金理事会(管委会)成员、工作人员及其它有 关联的人员从基金管理运作中获取利益。
第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(管委会)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、 项目实施进行监督,并提出合理化建议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。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理事会(管委会)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。